標准銷售條款和條件



  1. 客戶明確放棄其自己的標準條款和條件,即使這些是在這些標准銷售條款和條件之後製定的. 為了有效,任何減損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意.
  2. 除非發票或訂單上另有註明,否則本公司發票應於 7 個工作日內支付。倘若逾期未付款,本公司保留權利,可要求支付剩餘應付總額 10% 的定額利息。如遇延遲付款,本公司有權在不作事先通知的情況下,暫停提供任何服務。
  3. 若款項於到期付款日後超過六十(60)天仍未付清,本公司保留委託債務追討公司處理的權利。所有法律費用將由客戶承擔。
  4. 部分國家會根據其國內法規,對發票金額實施源頭預扣稅。任何源頭預扣稅款均由客戶向其稅務機關支付。在任何情況下,本公司概不承擔與一國法規相關的任何費用。因此,發票全額應付予本公司,其中不包含任何與客戶所在國法規相關的費用。
  5. 本公司承諾盡力按照約定的時間範圍及時提供優質服務。然而,本公司的任何義務均不得被視為結果保證義務。在任何情況下,本公司概不應客戶要求,就終端消費者對客戶提出的任何損害賠償索賠,以第三方身分介入。
  6. 任何索賠要求,為求有效,客戶必須在貨物交付或服務提供後的 8 日內,以掛號信函將索賠通知寄達本公司註冊辦事處。
  7. 我們一切的合約關係均專屬受香港法律管轄。